一、创业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 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普通高校、职 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创办人。
补贴标准: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按培训项目确定为“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200元/人,“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1000元/人,“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1000元/人,创业实训300元/人,网络(电商)创业培训1500元/人(含网络教学平台服务费)。
申请方式:个人或定点培训机构向定点培训机构所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培训补贴,应提交河南省创业培训补贴资金个人申请表;《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其中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以身份证复印件替代,非毕业年度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以身份证、学生证或学籍证明替代;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复印件)。
2.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应提交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以身份证复印件替代,非毕业年度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以身份证、学生证或学籍证明替代;培训人员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定点培训机构与培训人员签订的垫付培训补贴协议;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号信息。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24〕194号)
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事业或其他单位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脱贫人口等创业人员。除助学贷款、脱贫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400万元。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申请方式:通过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或当地创业贷款担保机构线下申请。
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单身承诺书,下同)、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相关证件原件;申请人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承诺书等经营证明原件;反担保相关材料(符合免反担保的可不提供);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6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6〕19号)
三、一次性开业补贴
适用对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
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5000元。
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提交申请材料,或到工商注册登记地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开业补贴申请表、创业者身份证、创业者符合相应身份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工资支付凭证、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正常经营证明材料(连续6个月经营流水在5000元以上)、实地核查照片。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24〕194号)
四、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适用对象: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执行期限截至2027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后,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按季度申报纳税。
申请材料: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6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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